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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组织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本文字数:1987

3月15日,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召开全县“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推进会,各镇街(园区)、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进一步解读“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并调度“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

 

 

3月上旬,县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方案》摘要刊发。

 

一、治理对象范围

 

本次行动中的“厂中厂”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重点治理同一幢建筑物分割出租、分层出租的“厂中厂”。

 

二、重点治理内容(4项16条)

 

(一)摸清“厂中厂”底数——镇街(园区)应履行的职责。

1.镇街(园区)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并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建立电子台账。

(二)规范出租方行为——出租方应履行的职责。

2.出租方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自安全责任,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

出租的厂房须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

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

3.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5.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6.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三)加强承租企业管理——承租方应履行的职责。

7.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8.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9.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10.承租企业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11.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日常生产经营“五严禁”。

12.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13.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14.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15.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16.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三、治理步骤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上旬前)

(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底前)

(三)集中治理阶段(12月底前)

 

四、组织架构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专班。灌云县“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日常工作。

(二) 任务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牵头抓总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统筹调度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业领域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县政府或安委会(办)挂牌督办并跟踪督促整改。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厂中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厂中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修造行业涉“厂中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从源头治理上指导“厂中厂”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涉企用地方面的相关数据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负责向应急管理部门推送新增企业名单。

各镇街(园区):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县《方案》有关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全面负责本辖区“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

 

五、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源头管控

(三)加强隐患治理

(四)加强督导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