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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毒之患:日本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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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是一种有毒元素,它最为人熟知的化合物是号称“万毒之王”的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虽然人们对砷的危害认知已久,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之后,砷污染问题才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是一起由砷引发的环境污染,并导致居民罹患慢性砷中毒症的公害事件。由于该事件危害大、社会影响深,1973年2月,日本政府把慢性砷中毒症列为继水俣病、痛痛病、四日市喘息病之后的第四公害病。

回顾

土吕久矿山位于日本宫崎县西臼杵郡高千穗町地区,是日本最早被用来开采炼制砒霜的矿山之一。20世纪初,矿山附近动物难以存活,植物成片枯死,居民罹患各种疾病。然而这些现象并未得到重视,甚至被认为是“村之耻”而被隐瞒了。直到1971年,小学教师斋藤正健在深入调查后向日本新闻社公开举报,称“土吕久矿山存在砷污染问题,周边居民人均寿命只有39岁,其中34%的人罹患呼吸道疾病”。1972年3月,宫崎县调查委员会在距离矿山400米的居民家中检测出高达8000mg/L的砷化物。同年7月,九州大学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指出,砷化物会引起人体慢性中毒,从而引发神经炎、皮肤病和肺癌等多种疾病。此后,以土吕久矿山为事件中心,日本多座矿山相继被爆出存在砷污染问题,影响人数过万。

影响

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让日本政府意识到了砷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由此,日本开启了全国废弃矿山的污染整治行动,为解决砷污染问题作出了有益探索。

倒逼政府整治砷污染问题。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开展了针对全国废弃矿山的环境污染调查行动,这对完善砷污染防治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1970年12月,日本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中强调了砷及其化合物是典型的土壤污染毒物。1991年,日本环境省首次规定了土壤中的砷含量不能超过0.05mg/L,1994年该指标被修改为0.01mg/L。此外,以《金属矿业等矿害对策特别处置法》为基础,日本政府还建立了包括矿害防治资金储备和对策补助等在内的多种制度,为治理矿山砷污染问题构建了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

促进民间力量参与砷污染治理。自1974年起,日本国内成立了多个声援土吕久地区居民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土吕久公害被害者协会、土吕久矿害问题反思协会、砷中毒研究协会等),发起了关于砷污染问题的全国性抗议运动。伴随着土吕久公害被害者协会的创立,亚洲砷联盟,一个更具影响力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随即出世。该组织从日本发展到了亚洲各国,通过研究者和工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减少砷污染的防治措施,为保护亚洲地区的生态环境贡献了积极力量。

推动公害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之后,由于缺乏为砷中毒患者提供救助的法律依据,1972年8月,宫崎县政府发布了《土吕久矿山地区健康被害者的紧急医疗救助纲要》,正式将砷中毒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公费医疗体系。1973年10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为矿山砷污染患者的被害赔偿提供了直接依据。1975年1月,宫崎县政府又施行了《高千穗町土吕久矿山公害健康被害者的医疗补助条例》,承诺将对土吕久地区居民提供长期的健康观察和心理辅导服务。这些努力推动日本逐步建立了以法律—纲要—条例为一体的公害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砷中毒患者的医疗安全和精神需求。

启示

我国是全球含砷矿资源最多的国家,提高污染综合防治水平,推动砷行业健康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反思日本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对我们有如下启示。

构建砷污染防治法律标准体系。为了减少砷化物的污染危害,199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就明确增加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法律条款。2018年,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系统规定了不同性质用地中砷污染物的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为了控制水环境中砷污染的风险,我国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中砷的排放浓度必须低于0.5mg/L。2006年,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生活饮用水中砷的毒理指标从0.05mg/L修订为0.01mg/L,为我国居民健康用水提供了重要保障。这一系列法律修订和标准完善措施,为推动我国砷污染防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健全砷污染事件防范机制。研究表明,砷污染的来源多样,其中包括含砷农药的生产和利用以及含砷化工原料的使用等。自2011年起,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联合高校对砷产业技术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实验研究,通过系统改进含砷产品的生产工艺逐步提升了涉砷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2015年12月,《砷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正式颁布,成为国内规范砷污染防治和管理行为的首部行业标准。该标准强调,要对涉砷行业实现砷污染物的全过程监控,确保含砷的废渣、废气和废水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对砷超标的地区进行严格监管,对砷污染的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在含砷制剂的使用方面,早在2013年我国就撤销了福美砷、福美甲胂等15个含砷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自2015年起,我国还要求在动物饲料和养殖行业中不再添加含砷制剂,同时限制玻璃器皿、木材防腐、纺织制革等行业中含砷原料的使用量,全面强化了砷污染的源头预防。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冶炼是砷污染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我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及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因此,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减少和控制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推动实现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一,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加强对矿山有毒有害废水污染物的监督治理和查处力度,推进废弃矿山整治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第二,强化源头预防。以技术创新为抓手,多措并举地鼓励和引导矿产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技术升级和废料处理工艺改进,进一步解决矿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重开发、轻保护”问题。第三,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逐步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模式,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筑牢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