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选址在我县境内的连云港国际机场建设前期周边规划用地范围建设的管理,规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等行为,确保机场建设有序推进,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云港国际机场迁建场址位于我县小伊乡境内,其规划控制区范围为:东至宁连高速;西至龙苴镇小由洪,并向南延伸至龙竹路;南至小伊乡枯沟河,并向南延伸至龙竹路;北至善后河。
二、连云港国际机场迁建场址净空保护区以机场跑道为中心南北两端各20公里、机场跑道东西两侧各10公里的区域。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不得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新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须按照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553号令)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局发【2012】69号)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机场规划控制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机场安全和建设的规划布局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等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应当征求地方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修建可能影响新机场安全和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飞禽类养殖场,或者从事挖掘、采砂、采石、堆积物体改变地形地貌等影响民用机场建设的行为;
(三)新建影响飞行安全的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新建可能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高大植物;
(七)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
(八)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安全和建设的行为。
四、加强迁建机场电磁环境保护,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禁止在以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范围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五、在依法划定的连云港机场迁建场址、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机场建设、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通告施行后违规修建建(构)筑物、设置障碍物、种植高大植物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砍伐,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拆除或者砍伐的,将依法处理。
六、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无线电等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迁建场址、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连云港国际新机场发展规划和用地要求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对可能影响机场建设、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将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归入建(构)筑物的工程竣工档案。
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场迁建场址、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规划控制区域的巡逻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